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创作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司法机关警告及以下处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但未达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事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或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团体性事件中,为首者或主要组织者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教学秩序、管理秩序及公共场所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偷窃公共或私人财物行为有下列情形的:
(一) 偷窃公共或私人财物未受到执法机关行政处罚,且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偷窃公共或私人财物受到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偷窃公共或私人财物受到法院判刑以上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的,结伙作案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打架或殴打他人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轻伤者,团体性打架斗殴事件为首者或主要组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殴打教职员工,打人致重伤者,打群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首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且不够治安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侮辱、诽谤、陷害、诬告、恐吓、敲诈、酗酒肇事、威胁他人,情节轻微无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视情节轻重程度,可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引起火警的,视造成后果情况,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寝室内留宿异性者和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异性间交往不当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中国美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有关规定》,可以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15-25(不含25)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25-40(不含4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40-55(不含55)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55课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相应处分。
(一)记过处分: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二)严重警告处分: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三)警告处分: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根据当事人违纪情况和认错态度,及造成的后果与影响,学校有权加重处分等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评奖选优、困难资助等申请、评选中有弄虚作假的,可以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