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考试规定
学风建设是高等院校实施教学、培养人才的重要环节。为加强我院校风和学风的建设,规范和严肃学生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纪行为,保证考试结果公正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国美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
第二条 考试期间,考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于考前凭医院或校医务室证明到教务科办理申请缓考手续,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允许参加缓考;考试当日因急病不能提前请假者,以当日急诊证明为凭,经校医务室核实,所在系报教务科审核批准后方可补办缓考手续。考前未办理上述手续,考后补办者,一律以旷考论处。
第三条 考生应于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开考后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参加本场考试,并作旷考记录。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四条 考生应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按规定对号就坐,并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检查。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试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或参与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国美教发【2005】21号附件4
2005年7月13日